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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律十八种·田律原文 原文

  雨为〈澍〉,及诱(秀)粟,辄以书言 〈澍〉稼、诱(秀)粟及豤(垦)田 毋(无)稼者顷数。稼已生后而雨,亦辄言雨少多,所利顷数。早〈旱〉及暴风雨、水潦、 (螽) 、 它物伤稼者,亦辄言其顷数。近县令轻足行其书,远县令邮行之,尽八月之。

  春二月,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(壅)堤水。不夏月,毋敢夜草为灰,取生荔、麛 (卵)鷇,毋毒鱼鳖,置 罔(网),到七月而纵之。唯不幸死而伐绾(棺)享(椁)者,是不用时。邑之 (近)皂及它禁苑者,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。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,勿敢杀;其追兽及捕兽者,杀之。河(呵)禁所杀犬,皆完入公;其它禁苑杀者,食其肉而入皮。

  入顷芻,以其受田之数,无豤(垦)不豤(垦),顷入芻三石、二石。芻自黄 及 束以上皆受之。入芻,相输度,可 (也)。

  禾、芻徹(撤)木、薦,輒上石數縣廷。勿用,復以薦蓋。

  乘马服牛禀,国二月弗禀、弗致者,皆止,勿禀、致。禀大田而毋(無)恒籍者,以其致到日禀之,勿深致。

 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 (酤)酉(酒),田啬夫、部佐谨禁御之,有不从令者有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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